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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与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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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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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银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研究专题报告 本书重点介绍零售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现状,战略规划,产品分类及功能,以及关于营销管理等方面内容零售银行营业厅服务礼仪研究报告 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外资的全面进入,对国内零售银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零售银行业要在短时间零售银行大堂经理技能提升研究报告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214页 【图表数量】 150零售银行营业厅现场管理理论与实务研究报告 银行营业厅是银行与客户沟通的桥梁,所以营业厅的运营管理对于银行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均衡的、稳定的、高效的、统一的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政策性金融也同样在优化资源配置、均衡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商业性金融不可替代的功能。
一、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
从理论上说,在现代经济增长中,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这是因为:其一,在一定范围内市场配置资源的局限性(或称市场缺陷)和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客观存在为政策性金融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在金融领域,市场机制同样存在着明显的作用边界和在一定范围内的作用失效,因而商业性金融按照市场原则配置金融资源不能完全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其二,在高度信用化的市场经济中,政策性金融是体现促进公共物品投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增进社会平等政府职能的重要金融手段。政策性金融是政府财政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是政府利用行政计划手段分配金融资源产生的一种特殊金融制度安排,它体现在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政策以及利用行政权力配置金融资源的机制等方面: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设上,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区域经济差距扩大、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供给不足等“市场失灵”的缺陷;在金融政策上,通过实施有区别的金融结构调整政策,运用差别利率、信贷倾斜等手段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消除金融发展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人群之间分布的不均衡;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上,建立政府干预型的金融资源动员体系,保证重点产业发展和提高支柱产业竞争力对信贷资金的需要。
从实践上看,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各国金融制度中普遍存在,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复兴时期依靠政策性金融制度扶植重点产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日本就是对政策性金融实践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虽然理论界关于日本政策主导型的金融制度(Policy—Based Finance)对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有效性争议很大,但毋庸置疑的是,日本在战后取得巨大成功的经验是在政府导向性金融政策的指引下,私人部门依靠与政府机构(政府金融机构和法人机构等)的紧密联系实现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Vittas&Kawaum,1995)。日本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实施财政投资和贷款计划(FlIP),这样既可以弥补税收手段的不足,增强政府的干预力量,又能够通过金融媒介的载体实现财政目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了有部分收益和较好经济前景的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公益事业的供应(MOF,2003)。Robaschik&Yoshino(2002)比较了日本和德国政策性金融在运行方式、资金来源、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认为日本政策性金融通过以邮政储蓄和政府养老基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财政投资和贷款计划(FlLP)来实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它特殊企业法人直接将资金提供给企业和住户;在德国,与日本邮政储蓄(Postal Savings)相对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储蓄银行和邮政银行(The Savings Banks and Post bank),但是储蓄银行和邮政银行已慢慢演变为具有商业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总体上看,德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私人金融机构进行,私人金融机构通过收取合理风险溢价获得对发放政策性贷款和从事贷款管理的激励。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体制背景、运行缺陷及改革目标
到目前为止,我国政策性金融体制的改革还远没有到位,已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运营、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与本来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新构建政策性金融体系、确立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框架和发展目标、为我国经济的良性增长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基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政策性金融运行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在我国现行的体制背景下,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有偏离预定目标的可能和趋势
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政策性业务出现萎缩的条件下,开始了业务多元化的尝试,并着手对业务结构、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进行适当调整,也出现了向市场化经营方向转变的迹象。这里,暂且不对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融合趋势进行一般的价值判断,因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程度、金融微观基础、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手段等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就难以得出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各自涵盖范围、运作机制的统一模式。在我国,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在近一个时期也出现了加大市场化开发步伐的趋势,在业务运营中开始引入商业化规则,这样,在效益较好的长期信贷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就开始发生一定程度的竞争和摩擦。这就是国内理论界引发的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是否体现政策性目标以弥补商业性金融不足、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国家政策性贷款投放业务并与市场金融是补充而非替代关系从而有违其初衷的争论。事实上,分析形成这一结果是有着深刻的体制背景和制度原因的。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也有追求最大化利益的目标,包括经济利益和政府赋予其实现一定社会效益的目标。但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筹措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主要包括向财政足额借款和适时追加资本金),迫使其利用国家赋予的市场特许权进人市场吸人资金成本高、期限短的负债,显然在这种负债硬约束的条件下,仅依靠从事期限长、收益率低的政策性贷款发放无法抵消高资金成本,因此,以政策性金融业务为依托进入市场化金融业务领域甚至与商业银行争利以追求较高收益就在情理之中。
2.我国现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措机制和资金运营机制的缺陷,严重束缚了政策性银行的风险防范和长期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创立时间较长,经营管理机制成熟,运行效果较显著,运作也相当成功,比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日本开发银行、韩国开发银行等。从资金筹措机制来看,由于政策性银行资金运作的规模大、时间长、利率低,因此其资金来源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而通常是以发行长期债券、政府借款、金融机构同业借款等方式作为主要筹措渠道。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措模式一般有两种:以财政借款为主和以市场化债券筹资为主,前者以日本开发银行为代表,后者以韩国开发银行和德国复兴开发银行为代表。
表1是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同日本、韩国、德国政策性银行负债结构的比较。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和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有显著的不同。一方面,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过分集中于债券发行,其它资金来源渠道极少。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债券的余额为10549亿元人民币,占负债和股本总额的比重高达82%,不但大大高于日本开发银行,而且远远高于以市场化资金来源为主的德国复兴开发银行和韩国开发银行。另一方面,我国政策性银行筹资渠道狭窄还表现在向政府借款所占的比重低。2003年,日本开发银行向政府借款占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高达 77%,而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尚没有此项来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直接后果就是资金缺口相当一部分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来弥补,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从中央银行借款占股本和负债总额的比重为4%,而其它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不存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的现象。再一方面,资金期限的匹配结构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期限多为5年以内,少量期限为10年,而其贷款支持的建设项目多为 5年以上,甚至长达20年以上。这就出现了严重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从而影响政策性银行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国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期限一般都较长,如日本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一般在20年左右,不存在负债和资产期限结构不匹配的问题。很显然,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运营存在着期限短、成本高的硬负债与期限长、政策性的软资产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缺陷,所以严重影响了其作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稳健性,特别是还存在着基于不良资产负债结构基础上的金融风险的隐性化,而且这种金融风险具有规模大、期限集中和潜在危害性大的特点,对我国未来金融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表1 2003年中国、日本、韩国、德国政策性银行负债结构比较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日本开发银行
韩国开发银行
德国复兴开发银行
(亿元人民币)
(亿日元)
(亿韩元)
(亿欧元)
同业银行借款
225040
273.23
比重(%)
27.50
8.73
发行债券
10549.70
15966.30
368760
1501.63
比重(%)
82.36
9.77
45.00
48.00
向客户借款
768.60
1.81
107160
1016.63
比重(%)
6.0
0.0011
13.10
32.50
向中央银行借款
512.40
比重(%)
4.0
向政府借款
126640.24
比重(%)
77.46
股本和债务总额
12809.95
163498.10
818600*
3128.08
注:韩国升发银行为债务总额,不包括股本。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年报》、《2003年日本开发银行年报》、《2003年韩国开发银行》和《2003年德国复兴开发银行年报》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3.现有政策性银行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和缩小区域差距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从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地区分布结构看,以国家开发银行的统计数据口径为依据,2003年政策性新增贷款在西部、中部、东部的分配比重分别为21.19%、29.22%、43.37%,西部所占比重分别低于东部和中部22个和8个百分点。从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分布结构来看,西部、中部和东部三大地区的分配比重分别为13.91%、21.31%、61.67%,西部所占比重约为东部的1/5,差距之大可见一斑(见表2)。这反映出西部较低的收益预期促使商业银行将贷款更多地投放到东部和中部高收益项目。这一状况也表明,虽然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西部政策性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贷款数量和所占比重的增长却很有限。由此可以认为,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
表2 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在三大地区的分布结构
西部
中部
东部
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比例(2002年,%)
21.48
30.65
41.44
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比例(2003年,%)
21.19
29.22
43.37
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例(2003年,%)
13.91
21.31
61.67
注:本表中的政策性银行贷款统计口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统计数据。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年报》、《中国金融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4.在财政投融资体制中,财政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缺失和资金支持职能弱化
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特定的政策目标,以信用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融资而产生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活动。它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分配关系,在目标和规则等方面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活动。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作为财政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和设立,并且通过开展各项业务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名义上为金融活动,实际上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所以在资金支持和监督管理方面,财政部应该担当主要职能。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上既不依靠向财政借款维持运转,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财政部门也没有向政策性银行追加资本金以提高资本比率。这既不同于日本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融资模式,也有别于以债券等市场化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美国和德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早期发展模式。
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而言,日本以“二行九库”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归大藏省领导;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由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直接领导(后者又隶属于农业部)。在我国,本该对政策性银行承担主要监管职能的财政部让位于银监会等部门,使得定位不准的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模式更加模糊不清,可以说,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着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发展现状极不相符的明显缺陷。目前,政策性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在机构设置上与财政部、中央银行平行并列。这种格局割断了政策性银行与财政之间的联系,分散了财政资金的合力,从而减弱了财政投融资中通过信用渠道筹集资金的功效。
5.政策性金融的立法滞后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立法当局都是严格将金融类法规分为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同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单一的、特殊的开发银行法、农业发展银行法、进出口银行法、住房银行法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法等两大类。所以,在立法方面,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是以专门立法为基础,通过立法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运作和业务经营。如果这些机构要改变自己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就必须通过特定程序来改变其所依据的专门法。由此可见,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既反映了政府的特定意图,又强调不能任由政府随意对政策性金融活动进行干预,这就要求存在某种合理形式的政策运行机制。这样,通过立法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同时清晰界定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承担的义务,就成为政策性金融运行规范有序而有效的必然选择。然而,在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依据仍以《商业银行法》和各种针对所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条例为主,缺乏针对政策性银行的专门法规,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框架和发展目标
1.适应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构建多层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
我国现行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的特点是,由于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小和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定位不明确或不准确,我国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加以扶植的产业和参与主体得不到政策性金融的足够重视和有力支持,造成了真正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且作为商业性金融补充的政策性金融严重短缺,尤其是现阶段农业、中小企业、落后地区等领域仍然不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点支持领域。因此,政策性金融改革的方向和趋势是,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合理调整分工,加强重点扶植领域的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于以开发性金融业务为主,运用开发性金融的拓展市场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从我国宏观金融结构的角度考虑,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于“长期信用银行”可能更为适合,并且商业化运营将是开发银行发展的必然方向和趋势。事实上,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市场运作、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国未来市场发育程度较高且能够有效弥补市场缺陷的条件下,可以将国家开发银行改造成为专营长期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要定位于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为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和投资,为优化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提高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未来应作为我国建设涵盖中央、省和地区、县、乡镇的多层次支持农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定位。
鉴于国家开发银行在政策性金融业务方面供给的不足和未来商业化的趋势,从构建我国多层次政策性金融制度的角度出发,应该更多地围绕政策性金融业务,在资金来源、经营目标、内部控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明确和规范的前提下,让一些非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介入政策性金融业务。当前的重点是要适时增加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要积极探索现有政策性银行长期资产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的试点,在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相关制度的完善、工具的设计以及监管体制的改革等方面加以推进,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政策性银行转移不良资产和平衡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金融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政策性银行经营资金的流动性和降低政策性银行累积的长期金融风险。
2.确立和落实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必须明确财政部的主导作用。调整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制,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计划,统一匡算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并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同时,可以考虑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各政策性银行的年度业务计划(但不干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性质,又不妨碍其自主经营。建立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的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不仅有利于对政策性银行开展和完成特定政策性业务活动的考核,而且有利于政策银行保持低成本和合理的负债结构,同时,在财政的实质担保和有力监管前提下,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风险的累积和减轻对金融安全的冲击。
3.重塑我国财政投融资机制,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平衡
对当前和以后承担政策性信贷发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满足其资本金补充和业务经营中营运资金的需求,使其更好地体现政府特定的政策意图。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供资金支持:(1)通过预算资金安排提供政策性银行资本金;(2)通过发行一定规模的长期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向政策性银行提供部分营运资金;(3)政策性银行发行少部分政府担保的长期金融债券;(4)继续将邮政储蓄作为政策性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之一,但应将管理权由中央银行转为财政部。在确立了财政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规模以后,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和设立一定期限,将资金封闭运行,在运行期限内重点考核资金的用途、结构和效益。
4.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整顿金融秩序,既要严格禁止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竞争,也要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适当合作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内,对政策性银行开展某些商业金融业务缺乏约束,因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的监管当局侧重于对风险、流动性和盈利的考核,对政策性银行进入市场金融领域的考核不是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在未来建立以财政部为主的监管体制下,财政部要与央行和银监会加强合作,既要严格禁止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竞争,也要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适当合作。比如,对某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愿意提供融资的政策性项目,可以对该融资项目公开招标,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给予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甚至可以通过相关的条例规定,对于任何一笔建设项目的贷款支持,申请人只有在遭到商业银行拒绝的条件下,才可以向政策性银行提出申请,从而确保政策性银行不与商业银行争利。
5.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管理,建立起政策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资金运用机制,提高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经营目标、发展模式的“政策性”的基础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必须按照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般原则进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不仅是商业银行实现市场业绩的内在要求,也是政策性银行所必需的制度安排,这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的根本要求。
6.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性金融的内涵
理论上,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贯彻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业务领域内开展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政策性金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和业务领域也会随之变化。在政策性银行完成特定战略任务以后,其业务甚至组织形式也将随之调整,或解散,或政府收回股本使其变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这已经被美、欧、日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史所证实。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政策性金融将会长期存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当务之急是恢复政策性金融的本来面目,通过体制创新实现政策性金融的振兴与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未来我国市场化目标完全实现或市场机制已经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条件下,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和调整。
7.整合重点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制度中最为欠缺的是支持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承担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职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和风险防范的影响,实际给予落后地区的政策性资金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规模。以西部开发为例,当前尤为迫切的是,在市场机制还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空间和领域,应充分利用财政投融资机制中的政策性金融的特殊职能,通过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整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局限,为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三、发展政策性金融以支持经济发展:以日本开发北海道地区为例
二战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日本政府注重学习和借鉴美国田纳西流域综合开发模式,对国土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日本的北海道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丰富,可开垦耕地占全国的47%、煤炭开采占全国的48%,是一个极有魅力的开发地带。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自身长期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北海道综合开发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北海道综合开发行政体系;(2)制定并执行了高度权威性的北海道综合开发规划;(3)建立了独立的财政预算;(4)建立了扶持开发的金融体制。
特别是,在北海道的开发过程中,日本政府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金融体制。一方面,以“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为中心,实施形式多样的金融借贷措施。为了解决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北海道开发和弥补北海道开发中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1957年日本政府在札幌专门设立了“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赋予其出资和融资的功能。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除了提供项目贷款外,还从事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债务担保以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公司为对象,担保额为债务余额的80%)。1999年,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与日本开发银行合并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继续承担为基础设施提供建设资金和融资的任务。另一方面,为北海道政府发行地方债提供资金来源。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日本经济持续萧条,日本政策性银行区域开发业务萎缩,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地方债发行许可制度,使财政投融资的长期资金成为政府特定事业的资金来源,这既解决了财政巨额支出缺口的难题,也为这些长期资金实现保值增值创造厂条件。
客观地说,日本北海道开发取得预期的成功,这与以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扶植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政策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
第一,日本北海道地区开发的经验之一是对政策性金融超前进行区域或专门的金融立法,并且对区域金融政策的形成和运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规范。1950年,日本专门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和《北海道开发金融公库法》,随后才成立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较好地满足了北海道和东北地区开发对中长期资本的需求。1972年,政府又颁布了《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服务于落后地区和产业开发的日本开发银行,也是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成立并开展投融资业务的。
第二,按照区域金融构造原则,实施有区别的区域金融政策,把解决或缩小地区差距作为明确的区域金融政策目标。在相当多的国家,区域金融构造原则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机构设置、金融监督和管理、金融政策等都有较大的渗透和影响。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各国区域金融政策也都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实际采取特殊的金融政策工具,把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区域经济金融同步发展作为区域金融政策的首选目标或主要目标。二战、后的日本运用有差别的利率、信用分配货币政策工具以及政策性金融来开发经济落后地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三,日本实施的财政投融资方式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实践中,日本连续实施了“财政投融资”计划。这一计划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具体形式是建立地区开发金融制度,其直接目的是为振兴特定地区的产业,投资、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特定地区的法人实体。日本地区开发金融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北海道与东北地区开发公库和针对九州、四国、北陆等不发达地区的日本开发银行“地方开发局”。日本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的特殊财政投融资的支持可以为我国拓展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有益的借鉴。
四、现阶段西部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模式:比较与选择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构建西部政策性金融制度大致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组建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西部开发银行(依照国家开发银行模式),并进行相应的内部机制改革和制度设计。
第二种模式,重组现有的国家开发银行在西部各省的分支机构,对其业务进行整合,并且在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督管理西部开发信贷资金筹集和运用的西部开发专门委员会。大致思路是在重组现有国家开发银行西部分支机构的基础上成立跨区域的西部分行,该分行在开发银行专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授权管理。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开发银行应将西部资金的审贷权和贷款规模指标下放给西部分行。
第三种模式,建立股份制的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构想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立中央和(或)地方控股、社会资本参股的产权模式。
第四种模式,国家开发银行筹措部分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同时在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成立对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的职能机构,明确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西部开发,在此基础上对其西部开发业务进行必要的规制。
比较而言,第一种模式是对西部政策性金融最彻底的改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于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将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成立全新的西部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政府)推进的一项强制制度变迁,对现有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触动不大,因此遭遇的改革阻力将较小。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全局或者金融制度变迁的难易程度看,第二种模式是对局部金融机构的调整、重组,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能实现集中较大规模金融资源对西部地区经济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达到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同步进行的目的,因此可操作性较强。第三种模式的特色是引进了非政府群体对政策性银行的有效股权约束,从而有利于建立起规范的与现代公司制银行无异的治理结构,国家(政府)只是在政策性经营目标和股本投入上对其施加影响,可以保证政策性银行同时对符合西部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建设项目进行融资与追求适当盈利要求目标的有机结合。第四种模式理论上也能保证西部开发的政策性金融资金需求,但是在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下,国家开发银行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的独立性难以保障,缺乏对专门账户的独立监管机构,因此对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不能估计过高。
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对现阶段西部政策性金融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一,可以改变目前西部的政策性银行机构设置分散、资金规模小的状况,通过对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重组或新组建西部政策性银行,可以集中较大规模资金、切实解决困扰西部大开发资金瓶颈的矛盾;其二,在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取得全局性和突破性进展的条件下,可以不打破或不影响现有金融改革的整体布局,为政策性银行的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其三,这也符合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置和发展的趋势,日本和德国在经济复兴时期,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是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收入差距较大,人民生活水平还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十一五”期间西部开发中政策性银行资金的供给和需求
在此背景下,假设西部金融机构贷款与经济总量的比例在未来保持不变,如果不考虑资本市场融资因素,那么可以根据模型预测西部十省“十一五”期间的年均资金总需求和政策性金融资金缺口,从而可以为制定西部开发中政策性金融的制度框架提供依据。
测算西部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供给和需求,遵循以下分析步骤或顺序:(1)根据历史数据估计西部各省的平均贷款余额占GDP比率;(2)根据未来西部各省GDP增速加快1%的速度,估计“十一五”期间西部各省每年贷款资金总需求;(3)估计“十一五”期间商业银行年均贷款供给和现有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年均贷款供给;(4)估算西部政策性银行每年平均资金总缺口。
根据以上步骤,运用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十一五”期间初始期西部政策性金融资金缺口每年至少在1700亿元左右(详见表3、表4)。
表3 西部各省国内生产总值与各项贷款余额(2003年)单位:亿元
省份
GDP
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贷款与GDP的比率
重庆
2250.11
2250.26
123.32
四川
5456.30
5158.80
108.33
贵州
1344.31
1403.90
127.50
云南
2458.80
2418.48
120.20
西藏
138.73
121.78
104。12
陕西
2398.58
2950.84
147。93
甘肃
1301.06
1469.83
132.79
青海
390.16
480.02
144.77
宁夏
385.00
524.56
177.04
新疆
1850.00
1801.15
113.60
合计
17973.05
18579.62
123.09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表4 “十一五”期间西部各省年均政策性贷款需求 单位:亿元
省份
贷款需求
商业银行年均贷款供给
政策性银行贷款
重庆
3683.72
2526.64
四川
8932.67
6197.46
贵州
2200.81
2018.31
云南
4025.38
3274.56
西藏
227.12
240.74
陕西
3926.79
3635.78
甘肃
2130.00
1901.51
青海
638.74
625.83
宁夏
630.30
558.50
新疆
3028.69
2279.98
4452.70
合计
29424.22
23259.32
4452.7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国家开发银行年报》和《农业开发银行年报》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六、西部政策性金融的具体改革方案设计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西部仅占有我国金融资源的极少部分,这与西部未来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和极为美好的发展前景是不相称的。西部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也是如此。有鉴于此,在发展西部资本市场、加大商业银行改革的基础上,必须重新构建西部政策性金融制度,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基础保障。
1.政策性银行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可以认为,西部政策性金融的贷款投向仍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为主,贷款对象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原则。(1)投资的产业重点应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即:铁路、公路、电力、水利、邮电通讯、石油化工、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方向应根据未来每年发布的《西部地区政策性贷款投向指导原则》确定,每年年初制定,向社会公布,可以作适当调整。随着未来西部经济快速增长和公众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投向应该适度增加资源性城市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两基一支”领域的投资、环保投资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等领域的投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2)发放贷款的对象应该包括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范围内从事西部建设和投资的国有企业以及作为政策扶植对象的民营企业,对国内企业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西部地区的许多投资领域,例如基础设施等城市公共资本投资,以政府为主的控制投资活动的计划型投融资体制尚未根本转变。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将会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在西部开发中将以引导社会投资为主要任务。因此,政策性银行作为西部开发中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调整,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完全摒弃所有制的限制,为营造未来西部市场化的投资体制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国外政策性银行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发行长期债券、向政府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客户借款约占资金来源总量的80%以上。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债券期限过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等问题,因此未来西部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应在规范运营机制的基础上增加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适当增加国家初始资本投入,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切断高能货币投放导向政策性贷款的渠道。初步设想,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大致是:中央财政拨付500亿元左右作为资本金(通过预算直接拨付);财政通过长期建设债券和邮政储蓄筹措的资金供给政策性银行营运资金的75%;政策性银行在国内发行长期债券(期限在20年以上)筹措剩余部分 15%的资金。未来可以逐步增加由国家担保的在国外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的规模。目前,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都在10%左右,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0.26%,已经完全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和要求。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本金补充制度。随着业务的开展和贷款规模的增加,资本金必然要随之增加,因此要切实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的补充。资本金的补充应通过中央财政直接拨付或者发行国债筹措资金解决。
3.政策性金融的资金使用方式。企业提出申请,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独立审查,贷款资金的发放可以由国有商业银行转贷,但必须确保贷款资金发放的政策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与商业银行相比,除了贷款选择的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宏观调控政策的支持要求以外,对贷款监管的全过程和商业银行无异,都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贷款的调查、发放、监督、收回等活动必须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进行。建立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体系,对每项资产的风险进行识别、跟踪和及时处理,建立风险责任机制,明确银行内每一个部门所承担的风险。政策性贷款发放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所以政策性银行要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将风险完全置于可观测和控制范围内。根据国外经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评价体系,包括内部评价体系和外部评价体系,内部评价体系要确保对经营状况的审查和认定的客观性,因此建立独立的由内部部门和外部学者组成的评价机构对保证评价体系的有效运转至关重要。
4.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方式。从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制分析,考虑到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承担政策性金融支持义务的特殊金融机构,而不是受市场引导的商业银行,因此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应改变由银监会一家担任的状况。可以考虑,日常监管职能由财政部担当,同时由国务院成立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等有关部委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政策性银行的中期发展规划(与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计划期限统一,以五年为宜)和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引框架。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中期发展规划、政策指引框架决定年度贷款的规模和具体的产业支持范围。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案,由后者审批。从内部治理结构的组织框架看,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审核实行严格监管,审贷分离。借鉴日、韩等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经验,建议政策性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应引入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由产业界人士和学術界人士等组成)。政策性银行的内部还要建立完全独立于业务部门并且有外部人士参与的审计委员会,将其运营状况和审计结果定期公布,接受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5.相关的法律地位和体制保障。借鉴日本发展银行(DBJ)和韩国发展银行(KDB)的经验,有必要给予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西部开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利、经营范围、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内容。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还要尽快制定《西部地区政策性贷款投向指导原则》,每年根据这一《原则》于年初公布贷款投向的指导目录,根据产业政策方向进行调整。为了使政策性银行应该补偿的利益得到及时补偿,必须确立“谁出政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利益补偿责任制,以便对因政策性贷款优惠利率造成的利差损失进行及时足额补偿。
七、相关配套改革和政策保障措施
1.正确合理定位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职能,界定其业务范围,使二者业务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共同构筑西部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框架。西部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业于西部大开发中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需要,贷款对象重点支持的是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对不能得到商业性金融支持的但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大规模、期限长、稳定性资金需求给予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是截然不同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商业性金融的运作规则,对同时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它完全是信贷提供者和信贷需求者按照市场供求对利率、期限、额度等进行协商的结果,业务对象不一定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在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条件下对贷款项目的甄别和选择。因此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而设立的,二者是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和密切合作的关系。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杜绝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互相竞争、边界不清的弊端,真正把西部政策性金融机构办成完全服务于政策性需要的但又满足最低盈利性目标的政策性银行。
2.建立全方位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多层次间接融资体系。首先,要继续深化西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加快股份制改革进程,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并向国际化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其次,要重新构建适应西部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业银行基层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以后,为了改变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服务差、金融创新不足的状况,必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步伐,在坚持为“三农”服务宗旨的前提下,通过现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资产重组,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实力,努力规范经营管理;再次,适应入世后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要加速发展民营银行,大力培育和加速发展产权结构良好、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民营银行。
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保障西部优势企业对直接融资的资金需求。目前西部大开发的资金缺口很大,不仅包括政策性资金缺口,也包括从证券市场筹措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资金需要,因此仅仅依靠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是不能解决所有资金问题的,还必须大力发展西部资本市场,防止资本市场的资金缺口倒逼政策性银行,增大政策金融的风险。其中的重点:一是我国现行的股票和债券发行政策应向西部地区倾斜,鼓励更多的符合条件的西部企业上市融资。当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向基础产业倾斜,对西部地区能源、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极为有利,因此,要利用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适合发展资源型工业的契机,积极规范运作,明晰产权,通过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具有地区主导性、支柱性的企业推荐上市。二是要积极推进西部金融债券发行和流通体制的改革,扩大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加快西部重点企业债券上市的步伐。三是下大力气解决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消除国有股、法人股和上市流通股所处的市场分割状态。
4.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直至杜绝地方政府对政策性银行贷款发放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要加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力度,转换政府职能,改革方向是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分离,未来政府投资应遵循非盈利、适时诱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投资于外部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自然垄断项目、弥补结构缺陷和总量不足并引导民间投资等领域。从源头上杜绝地方政府对政策性银行贷款发放的干预,切断政府债务风险向政策性银行转移的通道。
5.加大财政对西部的支持力度。西部开发是一个长期而困难的过程,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仅靠金融渠道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因此,在西部实现经济腾飞之前,必须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比如,通过对重点发展的地区、产业和部门提供财政贴息和就业补贴,既有利于体现中央的宏观政策意图,又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及外国资本进入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实现由过去政府财政单一拨付制度向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转变。其一是要按照“因素法”,科学地确立中央对各地的一般转移支付额,确保各地在税收努力与工作效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能够享有大致均衡的公共服务水平,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创造民间资本和外资进人的良好条件;其二是要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即根据各省、区的特殊情况,拨付专款用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西部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并对西部地区的新兴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和对特定项目减免税款。
6.继续推进西部地区金融开放的进程。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地区的金融也应该加快开放的进程。一方面,要扩大西部地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资源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规模;另一方面,为了吸引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可以在西部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城市适当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取消或放松在西部贷款业务等方面的限制,以弥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部分资金缺口;再一方面,对一些重大项目,要积极引进国际通用的融资方式(如项目融资和证券融资等),吸引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于西部,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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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涛:“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2004,IFB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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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金成:“西部大开发与金融深化”,《宏观经济研究》2000年第8期。
8.张宗新:“西部经济中的金融约束与金融发展”,《贵州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9.李宏宇、梁晓静:“西部大开发与金融支持相关程度模型的实证分析”,《决策借鉴》2001年第4期。
10.王小鲁、樊纲:“中国地区差距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因素”,《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 - ■ 与【政策性金融与西部大开发】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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