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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网间结算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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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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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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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与其它电信业务一样,以互联互通为基础。但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却与其它电信业务不同。管制部门对电话网络互联互通历来是加强管制,而对互联网却不加干涉。此外,分组交换的互联网与电路交换的电话网从技术方面根本不同,对于本地电话网来说,互联互通可能只涉及到另一个固话或移动运营商,而对于互联网来说则至少会有两个以上网络联结,网间结算也会涉及到多个经营商。所以,在互联互通结算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电话网的模式照搬到互联网上。
互联网互联结算的对象
互联网互联结算中主要涉及到三种对象:互联网业务提供者(ISPs),骨干网业务提供者(Backbone ISPs)和PSTN经营者(公共电话网经营者)。
从广义上说,ISPs提供互联网业务,这可以包括拨号接入业务提供,在线银行业务提供,甚至一些机构组织的业务提供。但目前ISPs越来越多的用来指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由于网络和业务经营常常结合,所以很难分清业务提供和内容提供,诸如美国的接入提供者Internet Cafe和内容提供者Web Farm(content hosting)都被视为互联网接入提供者。
一般来说,ISPs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向企业、大机构、住宅或小的商业用户,甚至向其它ISPs提供互联网接入。它们运作一系列的调制解调器、接入路由器、和服务器以为用户提供认证、防火墙、电子邮件和网站主机服务。ISPs拥有自己的设备,从PSTN(公共交换电话网)经营者购买或租用线路。同时它们还起到在ISPs骨干网和出租线路用户之间的连接作用。大多数ISPs开始都以单一的64k/秒速率连接到互联网,随着网络发展,ISP升级了这种连接,与其它提供者建立了链路连接,这种形式称为“multi-homing”(多宿连接)。
对于大的互联网运营商,我们称之为骨干网ISPs或骨干网提供者。骨干网ISPs拥有跨区域的网络,在一个城市提供互联网业务的不叫骨干网ISP,而在多个市镇经营互联网业务的需要连接到多个本地POPs(节点)。骨干网ISPs还向小ISPs提供“转接”业务(transit),以使小ISPs购买自己的骨干网容量建立可以跨较大区域的“虚拟”网络,通常以“批发”(wholesale)出售。
在美国和加拿大,骨干网业务市场已经形成了竞争,大约有40个ISPs在从事经营骨干网转接。每个经营者经营一个自主的系统,称为“AS”(autonomous system)。每一个AS制定自己的互联和互联结算政策,同时设计和发展自己的网络结构。只有实现了这些网络之间的互联或对等连接,这些网络才连为一体,组成互联网。
由于全球电信放松管制,ISPs已经被允许建立和维护自己独立的骨干网,最初的经营者逐渐变为骨干网ISPs向新的ISPs提供接入。他们也租用国际线路,再将线路出售给新的ISPs。
由于互联网需要公共电话经营商提供电路才能构成网络,所以ISPs需要向公共电话运营商(PSTN)购买线路,公共电话运营商为此要收取互联费,这种接入费用一般以“每分钟接入”来收取。
互联网网间互联结算模式
* 对等结算模式
最早的互联网互联结算政策出现在1996年,称为“对等结算”(peer),又称“互不结算”。“互不结算”就是彼此不结算,这种不结算模式简称SKA (SenderKeepAlL)这是一种非商业性的结算方式,它限于网络容量相等、地理条件差别不大、用户规模相当的网络之间的互联。网络之间可以完全免费的传送,不需要按时间或流量来计费。SKA模式可以使流量在一种有效的形式下交换,网络服务的价值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最终使用户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
此外,与小运营商的大部分业务流量交换通常是发生在小运营商的经营地域之外,这意味着大运营商是免费向小运营商提供国内和国外电路,没有任何回报。
随着互联网规模成指数增长,大批的全国和地区网络经营商仍然在享受免费待遇,而他们对于骨干网的投资几乎是“零成本”。这无疑对大网运营商增加了压力,毕竟他们的业务流量要比其它运营商大得多。骨干网运营商开始考虑建立“对等”标准,希望能对网络规模较小的运营商进行限制。大网运营商逐渐开始要求小的ISPs交付以流量为基础的互联费。
目前,仍有一些网络运营商按照这种Peers模式来签订互联合同,包括主要的骨干网运营商。但由于ISP网络在规模上已经完全不同,在互联结算协议上越来越多的写入了基于使用的收费条款。
* 双边付费结算模式
对于网络规模不同的互联一般采用“双边付费模式” (BilateralSettlement)。这种模式在结算上对于物理连接成本采用共同承担,但对于两网之间的流量差需要通过协议进行测算,同时给予定价,由一方按流量差支付给另一方相应费用。双边付费模式指互联双方按流量进行结算。首先需要测算双方的流量交换,然后计算出净流量,双方最后以净流量为基础,按谈判的价格进行结算。双边付费结算模式提供了一种公平、有效的网络成本和价值分摊方法,有利于网络资源的有效使用。由于网络的利用效果不同,例如一个网拥有更多的POP点(points of presence),其业务流量就会具有更高的价值,在价格上也会有所差异,有的会由于地理覆盖和人口密度因素而对他方提出价格要求。应用的国家如澳大利亚。
缺点在于缺乏流量统计的统一标准和手段,同时由于利益驱使会出现人为的因素使流量虚增。
* 转接结算模式
从1996年以后,大网运营商开始改变自己的互联结算政策,在美国,诸如Uunet和AGIS这样的大网运营商突然中止了与ISPs们的“零成本”对等结算模式(peering),转而提供转接业务(transit)的转接结算。新的结算模式要求:如果小运营商希望使用大运营商的地区或国际网络,他们必须向大运营商支付基于业务流量的互联“转接费”(transit charge)。
转接发生在两个网络之间不能直接互联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两网之间业务流量的顺利传输,必须通过第三个网络来实现转接,提供这种业务就必须收取转接费。一般来说,转接业务都由骨干网ISPs提供,但从技术上来说,任何“多连接”(multi-homed)的ISPs都可以提供转接业务。由于互联网上的路由是很难预测的,业务流量可能会经过十几个转接才到达目的地。二是当前的互联规程还不能提供这种业务流量的统计功能,所以很难确定那一个运营商应该支付某组数据的传输。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如丢包等,所以在现实中,转接费被看作另一种形式的互联费。
澳大利亚Telstra通信公司于1996年开始采用基于业务流量的转接结算方式。
从历史来看,互联网在设计初期就没有考虑到为路由业务流量收取互联费,由于个别的计算机网络都有自己的收费方法,所以整个网络的收费就不太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Ipv6互联网协议已经考虑到结算的功能。基于流量的结算将成为潮流。对于流量的测量也有多种方式:最大的带宽、平均使用带宽、数据传输千比特、在线时间等。
* 基于互联点的结算模式
为了避免结算的繁锁,一些骨干运营商简单地根据小的ISPs与自己建立的互联点数量来结算互联费。
例如,Sprint采用了这种结算方法:根据其他小的互联网与它建立互联点的多少来收取互联费,互联点越多,收费越多。Sprint1999年共与其它ISPs建立了1407个互联点。
* 其它结算模式
事实上,基于业务流量和使用的互联网结算模式并没有普遍实施,互联费的收取一般采用按时记价或包价形式(flat rated),基于网络物理连接的容量,而不是对链路的使用。包括一次性的连接费(端口费),每月固定为链路支付的月租费等。这种模式承接了传统的电话费收取模式和内容,故容易了解和接受。
到目前为止,各国互联网互联结算仍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公司以不同的方式收取转接费、连接费或流量费。同时这种收费缺少透明度,对于如何确定业务流量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如何定价也没有标准。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传输特点,越来越多的运营商需要更多的动态的网络容量。
互联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国际互联网互联结算存在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各国国内互联网互联结算中。例如:
(1)由于各国对互联网的发展采取不管制的政策,互联结算也没有统一的规则,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进行制定,相互衔接困难;
(2)由于主要运营商拥有网络资源,在不管制政策下很容易形成资源垄断;
(3)在国内市场,小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必须向大的接入提供者支付网络使用费,但大的接入提供者不必向小的支付任何网络使用费。由于网络业务流量是双向的,同时由于业务内容质量的提高,流出与流入的业务都是有价值的,为此,小业务提供者不断的呼吁基于使用的平等结算,使互惠的原则得到体现;
(4)一些国家和运营商呼吁按流量进行结算,但由于互联网业务流量的测定技术的限制,同时流量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所以尚需进一步完善;
(5)由于互联网没有边界,同时互联网业务具有双向特点,而规模不同的运营商采用不同的结算办法,限制了大小运营商之间的业务发展;
(6)没有网络资源的小ISPs在结算谈判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结算不合理极大地打击了小ISPs的发展热情。
在发展趋势方面,由于市场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基于成本和基于使用的结算将成为主流。基于流量的结算正在完善。同时政策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加透明度,坚持互惠原则,扶持新进入者。同时鼓励多种途径的互联网接入,发展诸如卫星、海底电缆以及有线电视竞争的接入环境,使互联网接入成本从根本上降低。
美国互联网网间互联结算模式
互联网的起源在美国,所以全球对美国互联网的发展始终及以积极关注。由于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结算方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美国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完全由市场驱动的模式,即由市场决定结算价格,美国目前互联网结算发展到一种多元化模式,在互联区域上划分为6个区,由6家运营商主导,其它ISPs分别在这8个区实现互联。每个运营商自己都出台自己的政策,提出与自己实现对等连接或其它连接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原NAP点模式在美国已经发展成为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IXPs形式(Internet Exchange Points)。为了使想进入互联的运营商了解对方情况,出现了一些中间商(dealer),它们专门了解各运营商网络信息和网络流量,为欲进入网间互联结算的本国和各国运营商提供直联、转接和其它结算信息,结算价最终由不同的ISPs协商解决,这使进入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原来的对等连接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变。公共对等连接(public peering)因不能适应互联网业务流量快速增长而由专用对等连接(private peering)取代,许多骨干网开始直联。现在许多骨干网提供商采用混合方式互联。
大型骨干网只用对等互联,无需购买转接,被称为顶层(top-tier)骨干网。转接协议类似于普通电话网之间的转售协议,提供转接业务的互联网骨干业务就是起批发商的作用,购买转接业务的骨干网提供商起到互联网骨干业务的转售商的作用。而且,互联网骨干网之间互联没有行业特定管制。
互联网国内互联协议与国际互联协议没有差别,互相一样对待,不管用户始发地国家在何处。总之,对等协议是商业谈判的成果,考虑达成与另一个互联网骨干网特定互联协议的利益与成本,以此决定是否、如何和在何处进行互联网互联。
总之,美国当前的网间结算方法有多种,各种方式并存,互联网运营商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不同的互联方式。
澳大利亚互联网网间互联结算模式
澳大利亚互联网没有象美国那样严重的阻塞问题,主要是业务流量比美国少得多以及网络配置不相同。1997年AARNet地区性网络开始大发展。澳大利亚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不在NAP上互联,也不在互联网交换局里互联,而在大量专用互联点上互联,从而大大减少“瓶颈”。
澳大利亚互联网另一特色是采用基于业务流量收费模式。Telstra通信公司于1996年6月(在建立其骨干网6个月内)开始采用基于业务流量的结算方式收取ISP互联费,从此它一直是澳大利亚互联网行业的标准做法。
对于两个Tier 1 ISPs,主要的结算模式是“peers”, 或称“发送方自留全部收入”(sender-keeps-all,SKA),SKA有利于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一个是Tier 1,而另一个为非Tier 1的双边直联,由互联双方协商交换业务流量的价格,而连接的费用、传输及选路的费用采用分担。ACCC同意按照基于每字节或基于每端口的结算。如果按照字节计费,反向信道(backchannel)一般收费较低,即对于非Tier 1的ISPs会根据它们的网络规模和由Tier 1网络流到较小网络的总业务流量进行折扣结算。
多边结算模式由互联方出资建立交换点,在共同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在该交换点进行链接,按交换业务流量进行结算。
为了达到竞争目的,ACCC要求Telstra公司与其他BSPs达成互惠互利协议。
网络结算平台的位置至少有两种选择:将该平台设在网址上,以便在边界路由器上测量过境业务流量,另一选择是在网络某一个中心点上设定结算机制,但后者需要将所有业务流量选路通过中心点,而这使得网络效率打折扣。
基于流量的模式是一种在探讨的模式,完全从流量考虑必须制定一整套相配套的制度,包括流量的测定和结算规则。据我们所知,下一代互联网协议Ipv6已经具备流量测算的功能,鉴于下一代互联网已经逐步成熟,我们也应该将此结算模式列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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